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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类别
委机关召开的会议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会议是指区纪委全会;承(协)办的市纪委在历城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承(协)办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道、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第二类会议是指承(协)办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道、区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直有关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区监委的区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纪委、区监委牵头召开的要求各街道、区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中央和省市纪委召开的需设分会场的视频会议。
第三类会议是指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常委(监委)扩大会议;委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座谈会、工作协调会;业务工作培训会;委机关各部室组织召开的业务工作会、座谈会。
召开会议应当尽量压缩会期,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不得在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二、会议审批
第一类会议:区纪委全会经区纪委常委会决定后,报区委审批;其他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提出建议方案,报区纪委常委会审批或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类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区纪委常委会或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类会议: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及常委(监委)扩大会议,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其他会议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召开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至2天通知办公室,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等。
三、会议分工与组织
会议分工。
第一类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承办,相关单位协助。
第二类会议:由相关单位牵头承办,办公室协助。
第三类会议: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及常委(监委)扩大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其他会议根据会议主题,由相关单位承办。
会议组织。
1.会议方案。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形式、议程、参会范围、发言交流、领导讲话等内容,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会议通知。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参会范围、会议要求等,按程序签发,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需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签发。与会人员名单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3.会议材料。会议所需文件、讲话、主持词等文字材料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委主要领导讲话稿可根据领导安排由宣传部起草,承办部门提供初稿及有关材料。
4.会场布置。承办单位负责,办公室配合。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告知相关配合单位有关事宜。
5.会场签到。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签到、调度参会人员及维护会议秩序。
6.会议记录。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根据领导要求及时整理领导讲话,起草会议纪要、情况简报、会议信息等。
7.会议报道。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承办单位要事先通知宣传部,由宣传部负责联系区电视台、报社,安排摄像、照相事宜,承办单位应提供相关会议材料。
8.资料归档。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收集会议资料归档,根据会议类别移交办公室存档或自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