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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审批的规定

来源:历城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09 14:12
  为认真落实省市纪委和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审批规定如下。

  一、报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1.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区委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直有关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离开济南市,要报区纪委书记批准。

  2.委机关、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处级干部,离开济南市,要报区纪委分管副书记(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处级干部报区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并报区纪委书记知晓;委机关、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其他处级干部离开济南市5天以上的,须报区纪委书记批准。

  3.委机关、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处级以下干部,离开济南市,须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有关要求

  1.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工作日还是休息日,都要报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

  2.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3天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成行。特殊情况提前1到2天报批的,须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1天以内报批的(报批当日离开或者下午报批第二天上午离开),按审批权限向区纪委有关领导同志口头报批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成行。

  3.外出报批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外出,不得谎报、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

  4.报批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外出审批表,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基本情况、事由、时间、地点等(见附件)。特别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5.须报区纪委书记批准的,要将外出审批表报区纪委办公室,由区纪委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审批;由区纪委副书记或其他分管领导审批的,领导批准后,报区纪委办公室备案。委机关以外干部的外出审批表可通过传真发区纪委办公室。干部因私外出情况,年底由办公室送交区纪委组织部,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6.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报批。

  7.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外出,或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8.参加区纪委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名手续后,不再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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