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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认定履行“两个责任”失职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10-15 14:15

  【模拟案例】

  刘某,某县委书记;阳某,该县纪委书记;陈某,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县20多名党员干部在本地某茶楼参与打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多名领导干部投资入股该茶楼,持续时间长、涉赌金额大,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县委书记刘某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虽然上级有关部门多次向该县交办了有关干部打牌赌博问题线索,但刘某认为这是当地“习俗”,一直对这个问题采取宽容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县纪委虽然认识到当地干部聚众打牌赌博的严重性,但是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上述问题未及时查处。该县公安局查禁赌博不力,且该局有2名中层干部涉案。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阳某、陈某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章要求,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从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

  一、准确认定刘某、阳某、陈某的违纪行为

  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委书记,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没有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阳某作为县纪委书记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赌博问题未及时查处,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行为。陈某作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建议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两个责任”规定的变化

  1.纪律类别发生了变化。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由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章的要求,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

  2.违纪主体发生了变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该行为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组织”,具体责任承担者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扩大了违纪主体,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个体。领导干部没有承担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这增强了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对领导干部落实好“两个责任”提出了更具体要求。

  3.违纪内容表述发生变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当时强调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再单独规定监督责任。此次条例修订,将其表述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严格遵循了党章关于“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同时突出了纪委承担的监督责任的重要性,表述更加科学,更加便于执行。

  4.违纪后果的表述发生变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增加的“党组织”三字,更强调了该行为对党组织造成了损害和影响,更加突出了党内法规特色。

  三、准确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

  1.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建设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实践中,对造成的损害或影响应当从政治上进行考量,综合相关负责人的身份、具体言论和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追究党纪责任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分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另外,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3.纪法衔接问题。注意该违纪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则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犯罪,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作者王希鹏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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