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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即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在办案实践中,由于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中其自然人意志和单位意志之间、自然人利益和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时常会在这两个罪名之间产生混淆,本文将以两个案例展开论述。
案例一:2018年,周某独资注册了一家医疗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是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公司有5名员工,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周某个人财产。2019年,该公司向A县人民医院销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销售设备所得款项计入公司账目,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员工的工资结算。周某为了感谢A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某在购买医疗设备及拨付货款上给予的关照,从公司账户上支出2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陈某。
案例二:2019年,李某独资注册了一家环境评价咨询公司,该公司未聘用员工,无正规财务账目,公司财产与李某个人财产混同。2020年,李某在B县开展环评咨询业务,通过B县某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的介绍、推荐,联系了80多家企业办理环评业务,从中赚取了约80万元利润,李某将其中2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王某,其余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下文将以上述案例为例,从三个方面分析哪种情形下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哪种情形下构成行贿罪。
第一个方面,看体现了谁的意志。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行贿罪体现的是自然人个人意志。在单位行贿罪中,单位意志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案例一和案例二都体现了单位意志。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行贿罪应该是真实地体现了单位意志,否则不能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例如,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中,业务员甲为了贪图个人私利向老板做虚假汇报,然后将老板批准的经费用于行贿。这种情况下,老板是基于被蒙蔽而做出的决定,不能认定为体现了单位真实意志,而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行为。
第二个方面,看行贿是为了谁的利益。单位行贿罪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请托事由关系到公司的业务拓展、规模发展等方面,而行贿罪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某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的控制人为了从国外走私名牌手表(与公司业务无关),而从公司账目上拿钱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种情形,其行贿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应该认定为行贿罪。从行贿目的而言,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行贿目的都是为了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个方面,看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谁所有。若归个人所有,应认定为行贿罪,若归单位所有,则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在办案实践中,一些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财务制度混乱,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如案例二,行贿的行为虽体现了单位意志,行贿目的亦是为拓展单位业务,但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李某个人所有,因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认定李某涉嫌行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贿是为了个人利益,体现了个人意志,即使将犯罪收益放在公司账户上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或者仅是通过公司走账的形式,将犯罪收益转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仍应认定为行贿罪,而不是单位行贿罪。
(作者郑超单位:河北省东光县纪委监委)